
笔者在代理案件过程中,常常发现:“有的案件因被告适格问题,被法院驳回起诉;有的案件因遗漏了关键被告,导致无法执行;还有的案件所诉被告太多,严重影响办案效率……”凡此种种,让原告苦不堪言、追悔莫及!究其原因,是我们在起诉时,没有充分研究、考虑、斟酌选定被告的问题,只是将“明确的被告”作为起诉的标准,至于他是否正确,能否堪当大任、值得托付,我们基本不在乎,最终受伤的只有我们自己。为了不让大家屡屡受伤,笔者将教大家如何选定心目中的正确被告。
要选定正确的被告,第一步应当先认识被告。而认识被告需要整体思维,也就是要把被告放到整个纠纷和诉讼里面去考虑,以整体和全面的视角来认识被告。具体而言,从定位上讲,被告不仅是立案时被诉的对象,而且是审判阶段的责任承担者,更是执行阶段义务的履行者;从作用上讲,被告不仅要认可原告,而且要满足原告的需求,更要在最短的时间内解决纠纷。因此,我们在起诉时,就应当充分考虑到案件的审判和执行,将立案、审判、执行看成一个整体,当你在考虑这个或者这些被告时,并不是单纯的就事论事,而是综合各方面风险、成本和利益来进行整体把控。比如,我们在考虑被告时,有的是为了方便当事人诉讼,降低诉讼成本;有的是为了引起他的重视,加快纠纷的化解;有的是为了查明案情、分清责任;还有的是为了分担责任,以降低诉讼执行风险。所以,一方面,原告自身要树立整体思维;另一方面,从立案到执行最好委托一家比较信任的律所,这样可以避免“各顾各”的恶果。认识被告后,第二步就是选被告,那怎么选呢?《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可见,选被告需要法定或者约定,而法定是大前提,约定是法律事实,属于小前提的范畴。基于此,笔者通过长期的司法实践,总结出了寻找被告的方法:首先,我们要充分挖掘和利用小前提即法律事实,来选被告。比如通过调取银行流水,查出实际履行人,这时我们可以通过债务加入和事实合同理论,将实际履行人列为被告。其次,我们要熟悉和掌握大前提,诸如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权威观点、学界通说等,用大前提来选被告。比如,程序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四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据此我们可以将挂靠人和被挂靠人都列为被告。又如,实体法《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据此我们可以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列为被告,也可以将其股东列为被告。再如,有的学术观点认为合同无效会让合同的相对性减弱,从而使得合同之外的第三人成为责任承担者,据此我们既可以将合同当事人列为被告,也可以将第三人列为被告……等等。只要你用心,就会找到足够多的被告。足够多的被告,意味着选择的范围更广,承担责任的主体更多,胜诉的几率更大,可执行率也更高。去伪存真,简单说就是去掉假的,留下正确的。而原告与被告之间辩证统一、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并且可以相互转化。找被告就如同找自己的伴侣一样,并非越多越好。所以,我们要辩证地看待“被告多多益善”。当找到足够多的被告后,我们要有取舍。有的案件中,被告不仅明确,而且这个被告是央企,不存在下落不明、证据链、资金链等问题,他既能充分满足你的需求,又能抚慰你受伤的心,你再加一个找不到的被告,不是自寻苦吃、徒增烦恼吗?因此,当我们煞费苦心地选到一堆被告时,别忘了去伪存真,去除“下落不明”的跑路者,去除“执行不能”的破产者,去除“抱薪救火”的多余者……,把值得托付、能解决问题的被告留下来,把正确的被告定下来,从而在最短的时间内解决战斗,实现正义。
愿睿智的你,选定正确的被告,早日实现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