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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正视角】家庭不是法外之地,别让紧闭的家门将法律“拒之门外”

发布时间:2023-04-10 15:21


          

          正应了那句老话:“马看牙板,人看言行”,知名博主宇芽怎么也没想到,自己的命咋就恁苦,明明看起来是一个完美男人,怎就像豺狼一般露出了獠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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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网络


          11月25日傍晚,在“国际消除家庭暴力日”(俗称,反家暴日)这天;一个知名仿装博主宇芽公开了自己遭遇家暴的经历:

宇芽是papi酱签约的美妆博主,2018年因仿妆视频走红网络。宇芽在微博中称她与前男友相识,也是因为自己曾做过蒙娜丽莎的仿妆,之后被他在微博所设立的完美男人人设所吸引,两个人在一起半年后,各种贬低辱骂和家暴接踵而至。宇芽在发布的微博中详细讲述了自己多次遭到家暴的过程。一开始是扇打、辱骂,最后变成了严重的身体伤害。其中,这次被监控摄像头拍下来被强行拽出电梯已是“第四次家暴”。

          网上流出的视频中看到:该男子抓住宇芽的头,毫无人性的往墙上撞,又抓住宇芽的肩膀,猛力往地上摔,后又拖着宇芽,用鞋猛踩她的脸。宇芽在采访中回忆,此次暴行,尾椎骨被直接摔到地上,腿瞬间失去所有知觉,宇芽瘫在地上,无法动弹,但施暴者认为她在装,之后有把宇芽在地上翻来覆去用脚踹她的身体,不停辱骂。宇芽不敢吭声,不敢有任何反抗。只能让对方把所有情绪发泄完。

          像宇芽一样遭受过家庭暴力的女性不在少数,触目惊心的是,每年因家庭暴力而自杀的女性,多达15.7万人。这个数据告诉我们,在现实生活中,无论是明星还是普通人都逃不过被家暴。而家暴的形式也并不是简单地肢体接触推搡。最常见的有身体暴力、情感暴力(冷暴力)、经济暴力(经济制裁)和性暴力。数据显示,对伴侣进行过身体暴力的男性高达44.7%,还有20.5%的男性承认自己对伴侣进行过严重的性暴力。不幸的是,除非打成重伤或者出现人命致死,其余的家庭暴力案件很少进入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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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网络


          在我的律师生涯中,接待的咨询离婚的当事人已占了咨询总数的60%以上,而离婚源于家暴的就有一大半。她们往往都有共同的特点:在我问及年龄的时候都会惊讶于她们的面像比实际年龄看起来老得多,且面露愁苦说不了两句就会哽咽,所以再后来,接待当事人的时候我养成了习惯,遇到咨询婚姻的,兜里都会备一包纸巾。而这些人大多只是想要一个倾诉对象,一谈走诉讼途径解决,在了解诉讼流程漫长的过程之后,表示回去考虑之后再没了音讯,临走时显得比来时还要愁苦。内心里自然是希望咨询过我的人在得到宽慰的同时可以妥善解决婚姻问题,幸福美满。但无论是宇芽的遭遇,还是无数现实生活中赤裸裸的真实案例,都告诉我们:家暴与出轨,只要有了一次,就会有无数次。

          那为什么绝大多数家暴受害者无法脱身?除了害怕被报复和经济和心理上对施暴者的依赖之外,在她们的倾诉中我听到的最大的顾虑就是她们自我假设悲观的情况:

          许多女性不愿意求助警方的还有一个原因就是:自我设限。还未求助,就主观认为警方、法院还有社区不会受理自己的要求,最终导致许多悲剧的发生。而大多数女性这种普遍认知的形成,是有迹可循的。

          笔者认为,作为法律人应思考造成普通民众这种认知的根源。对此,我们不应当只是为辩护而辩护,要思考辩护背后的一些法律问题,即目前我国对于家暴的一些保护措施和保护制度如何落实的问题。

          《反家庭暴力法》是从2016年3月1日开始实施,对于全国因为家暴的事由申请法院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统计数字还没有出台,应当说也许还有不少人不知道有这部法律的存在。

          申请法院人身安全保护令难度不大,最大的难度在于保护措施的落实。夫妻俩同居一室,如何禁止家暴,家暴为何屡禁不止就是因为其私密性。如果夫妻仅有一处住房,如何责令其迁出申请人的住所?迁出后其又去什么地方落脚?而且如果其不愿意迁出,保护令是否可以作为强制执行的依据?如果可以,人身是否可以强制执行?保护令的实施将会引发一系列亟待解决的程序问题,同时还涉及到一些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此外,人身保护令制度还存在保护内容比较模糊、保护措施不完善等一系列现实问题,以至于该款条文在家暴发生时成为了一纸空文。

          《婚姻法》未废止之前第四十三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第二款“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从以上的法律规定来看,居委会、村委会、公安机关的劝阻、调解、制止都是一种被动的行为,而非主动的行为,都是在被害人的请求下才行使的。

          《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分别规定“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书送交加害人、受害人,并通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

          随着《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公安机关有了制止家暴的主动权,居委会、村委会有了监督权。公安机关的告诫书起码给施暴者一个公开警示的作用,一些人忌于公众形象,会收敛自己的行为。

          在咨询我的女性当中,大多反映报警多次,但每次都没有动弹施暴者分毫,公安机关一句家庭矛盾劝和之后让双方回去,而施暴者回家后对受害者的家暴变本加厉,最终引发惨案。笔者认为,应当充分发挥朝阳群众的精神,只要有人报警家暴,公安机关都应当出警,该出具告诫书就出具,该行政处罚就处罚,让人身保护令落到实处,让每个人为自己的行为买单,真正让法律规定落地,不再是一纸空文,真正为受害人解决后顾之忧,才是最好的人身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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